軍事委員會委員長
國民黨政府最高軍事指揮長官。民國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國民政府設立軍事委員會為全國最高軍事機關,設委員長一人,委員七人至九人,均由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選定,由國民政府特任。委員長為軍事委員會最高將官,由委員中互推三人至五人為常務委員,輔助委員長籌劃一切事宜;後來在常務委員之外,更設副委員長,有時一人,有時二人。至於委員的人選,當時規定軍事參議院院長、參謀本部的參謀總長、訓練總監部的訓練總監、軍政部長、海軍部長以及軍事委員會的各廳主任,均為當然委員。抗戰以後,不設副委員長,規定參謀總長、副參謀總長(二人)、軍令、軍政、軍訓、政治四部部長及軍事參議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委員長有統帥權,對於軍令事項可以獨自處理;但委員會職權範圍以內的其他事項,則須經委員會以會議方式決定,不由委員長單獨裁決。抗戰期間,國民黨中央一度授權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對黨政統一指揮,在軍事方面,也加強了委員長的權力, 軍事委員會《組織大綱》規定軍事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為“襄贊委員長籌劃國防用兵之大計”,軍事參議官則“備委員長之諮詢”,參謀總長“為委員長之幕僚長”,則事實上已由委員制轉變為“獨任制”。
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字典分解
軍事的解釋 [military affairs] 與軍隊或戰爭有關的事情曉暢軍事。——諸葛亮《出師表》軍事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