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黜陟法
北魏考課官吏的等第規定。孝文帝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制定,據《魏書·文帝紀》的記載,其內容為:“三載一考, 考即黜陟。……各令當曹考其優劣,為三等。……上上者遷之, 下下者黜之, 中中者守其本任。”宣武帝時將接受考課的官員分為任事官與散官兩類,任事官三年一考,散官四年一考, 以決定升降等第。明帝元年(公元525年)又改任事官為一年一考。
三等黜陟法字典分解
三等的解釋 (1).三種等級。《周禮·夏官·槀人》:“弓六物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史記·平準書》:“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 清 龔自珍 《乙丙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