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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理司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所屬之機構。光緒三十二年(1906)設。掌核議地方區劃,統計土地面積,稽核官民土地收放買賣,核辦測繪,審訂圖志。轄經界、圖志二科。置郎中二員總理司務。下設員外郎二人,七品小京官一人,分司各職。


官署名。清末置,屬民政部。掌核議地方區劃,統計土地面積,稽核官民土地收放買賣,核辦測繪,審訂圖志各事項。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二人,七品小京官一人。司內分設二科:經界科,掌府廳州縣區劃變更及增置,官地收放,民地買賣註冊,京城市區改正事項;圖志科,掌統計全國土地面積,測繪清丈,審訂地圖、地誌事項。

疆理司字典分解

疆理的解釋 (1).劃分,治理。語本《詩·小雅·信南山》:“我疆我理,南東其畝。” 毛 傳:“疆,畫經界也;理,分地理也。” 高亨 註:“疆,劃田界。”《左傳·成公二年》:

司國語字典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別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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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為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內部分設的六局之一,下設四科:第一科所掌為:一、土地收用法等之具案及頒布事項;二、國有、公有、私有土地之清查事項;三、變更行政區劃及統計土地面積事項。第二科所掌為:一、島地、灘地及荒山之管理事項;二、海面幅員及水面埋立事項;三、外國人租界事項。第三科所掌為:一、全國各地地圖測繪審定事項;二、地誌之編纂事項。第四科所掌為:一、田土之清理事項;掘采土石事項;三、土地買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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