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官的年齡限制
官吏任用限制之一。漢制,博士限年五十;從軍至五十六歲衰老免歸者得為亭長;又選舉孝廉有限年四十的規定,則其入仕當在四十以上;博士弟子限年十八以上,一歲課試,通一藝者得補官,則其任用年齡至少當在二十左右。不過漢代又規定有奇才異行者不拘年齡。可知其時任用官吏在年齡上限制不嚴。南朝宋齊以後,規定甲族以二十登仕,寒門則三十試吏。梁天監四年(公元505年)規定,年末三十, 不通一經,不得解褐;若才學出眾, 則勿限年次。陳制同梁。唐代任官,前期年齡限制較嚴,後期年齡限制較松,而以開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六月為界。在此以前,依《循資格》的規定,年三十始可出身,四十乃得從事;在此以後規定, 凡有才優業異操行可明者,任吏部臨時擢用。另外,對於親民之官,唐制則有一定的年齡限制。凡要官兒子,年少未經事者,不得作縣官親民。五代時亦有年少未歷資考者不得注擬縣令的規定。
任官的年齡限制字典分解
任官的解釋 (1).委任官職。《書·鹹有一德》:“任官惟賢材,左右惟其人。” 孔穎達 疏:“任官,謂任人以官,故云官賢才而任之……任官,是用人為官。” 宋 司馬光 《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