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法
宋朝特別法之一。全稱“諸倉乞取法”。宋初,吏人無俸祿,無以養廉。神宗熙寧三年(1070),因京師軍糧倉吏人剋扣軍糧,遂給倉吏俸祿,定約束十條,嚴懲請託、勒索,稱為倉法。其後,朝廷各司及州郡吏人皆依此法領俸。哲宗初罷,後復行。又稱為重祿法。
倉法字典分解
倉法的解釋 有關國家糧倉管理事務的條例法律。 宋 蘇軾 《論倉法札子》:“臣竊謂倉法者,一時權宜指揮,天下之所駭,古今之所無,新地之猛政也。” 宋 蘇軾 《論倉法札子》
倉的解釋 倉 (倉) cāng 收藏穀物的建築物:米倉。糧倉。倉儲。倉房。 姓。 筆畫數:4; 部首:人; 筆順編號:3455
法的解釋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