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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廳所屬各諮詢及協助性委員會

教育廳直屬機構,國民黨政府設定,各掌有關專門事務。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九月九日教育部公布《各省市縣推行注音符號辦法》,規定各省教育廳應設立推行注音符號委員會。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布《實施義務教育暫行辦法大綱》,規定教育廳應設立義務教育委員會。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十月十日教育部制定《體育實施方案》,規定教育廳設體育委員會。民國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十二月二日教育部制定《中學生畢業會考委員會規程》,規定教育廳應該設中學學生畢業會考委員會。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五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制定《國小教育檢定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教育廳應組織國小教員檢定委員會。民國三十三年(公元1944年)三月教育部頒發《各邊遠省份邊地教育委員會組織綱要》,規定邊遠省分教育廳應設立邊地教育委員會。此類委員會,其委員長或主任委員多由教育廳長兼任,其委員人選,一部份為廳內高級職員,一部份則為廳外從事教育的人員,目的在於組織廳外人員加入教育廳的工作。

教育廳所屬各諮詢及協助性委員會字典分解

教育的解釋 [educate] 教導啟發,使明白道理說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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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為明代教坊司主官。《明史·職官三·教坊司》:“教坊司,奉鑾一人,正九品;左右韶舞各一人、左右司樂各一人,並從九品;掌樂舞承應。” 官名。明代教坊司的主官。見“教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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