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檢驗所
農礦部直屬機構。國民黨政府農礦部為保持農產物信用及價格,防杜病蟲害輸入及檢定肥料品起見,設立農產物檢查所。依照民國十八年(公元1929年)六月公布的《農產檢驗所檢驗條例》規定,所內分設四課:第一課,掌理文牘、庶務;第二課,掌理農產物原料品的檢查;第三課,掌理植物種子等的病蟲害檢查;第四課,掌理肥料的檢查。設所長、副所長各一人,課長四人,技術員、課員若干人,各課依事務的繁簡得酌用助理員。凡販運進出口農產物者應自行報所請求檢查,如有不經檢查私自運銷者,一經查出,即處以該物原價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罰金。本所得向受檢查者徵收值百抽二的檢查費。對於已經檢查的巨宗農產物得發給檢查執照。本所職員及受檢者如有收受或行使賄賂串通舞弊情事,須依法懲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