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糧同知、通判
清代專司漕糧監兌的地方佐貳官。清初漕糧監兌之事,均由各府推官任之。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裁撤各省推官,漕糧監兌之事改委同知、通判。清制共設管糧同知六人:山東武定,江南江寧、蘇州、松江、鳳陽,浙江湖州各一人;通判三十三人:山東五人,河南三人,江南十一人,浙江二人,江西二人,湖北六人,湖南三人。凡米色的美惡,兌運的遲延及運軍的橫肆苛求,衙役的需索奸蠹、包攬攙和諸弊,均由管糧同知、通判查勘杜禁。
清代專司漕糧監兌的地方佐貳官。清初漕糧監兌之事,均由各府推官任之。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裁撤各省推官,漕糧監兌之事改委同知、通判。清制共設管糧同知六人:山東武定,江南江寧、蘇州、松江、鳳陽,浙江湖州各一人;通判三十三人:山東五人,河南三人,江南十一人,浙江二人,江西二人,湖北六人,湖南三人。凡米色的美惡,兌運的遲延及運軍的橫肆苛求,衙役的需索奸蠹、包攬攙和諸弊,均由管糧同知、通判查勘杜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