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督催所

歷史字典解釋

清代刑部內部機構。掌督催各題咨現審案件,分別規定期限,各司須在限期內辦完現審案件。各司現審案件的情況,月終由本所匯奏。各省命案盜案及現審贓罰數目,年終由本所匯題,現審案內應傳送雲貴、兩廣煙瘴之地充軍及偷竊蒙古性畜的犯人,由本所定地發遣。本所無額定職官,由尚書酌派司員管理本所,額設經承三人在所內辦事。

詞語分解

  • 刑部的解釋 我國封建社會掌管刑法、獄訟事務的官署,屬六部之一尋移刑部。;;清; 張廷玉《明史》皆歸刑部。;;清; 方苞《獄中雜記》刑部繫囚之。余在刑部獄。詳細解釋我國封建社會掌管刑法、獄訟事務的官署,屬六部之一

歷史官職推薦:河渠署令

官名。即河渠令。

關注微信公眾號:icidian,查詢回覆:刑部督催所歷史

相關歷史

刑部督催所_刑部督催所介紹_歷史官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