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檢察廳
官署名。清末地方檢察機構之一。光緒三十三年 (1907) 後始設於京師、東三省等地,宣統二年 (1910) 各省漸設。掌對同級審判廳案件的檢察事宜。置檢察官一人,並錄事等。
官署名。清末始設,配置在初級審判廳內。設檢察官一人,秩從六品,掌檢察同級審判,錄事一人,秩從九品,掌理文牘、記錄事宜。北洋政府沿置,設檢察官一人或二人以上,掌理初級管轄的民事、刑事案件的檢察事務,只設檢察官一人的初級檢察廳,其行政事務由地方檢察廳的檢察長監督;設檢察官二人以上的,則以資深的一人為監督檢察官,管理廳務。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四月,與初級審判廳同時裁撤。
初級檢察廳字典分解
初級的解釋 [primary;elementary;rudimentary] 最初階段。為其他事物作準備的;屬於某些繼續過程或一系列事物的最初階段的初級班初級神經初級電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