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總司令處
官署名。北洋政府設定, 依照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十月十五日公布的《海軍總司令處條例》規定,海軍總司令直屬海軍總長,其主要職掌為管理所屬艦隊、廠塢、練營、醫院,派遣艦艇巡防江海,每年二次督率操演,任免獎懲所屬官佐。設官有參謀三人(校官及上尉),副官二人(中、少校及上尉)。秘書三人,軍衡長、軍械長、輪機長、軍需長、軍醫長、執法官各一人。民國五年 (公元1926年)二月二十三日,海軍總司令處裁撤,各艦隊直轄于海軍部,後又成立“海軍總司令公署”,參見該條。
海軍總司令處字典分解
海軍的解釋 [navy] 一個國家海上作戰的全部軍事組織,包括造船廠、修船廠、基地、人員、船隻、辦公機構及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