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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所領運官

官名。明代漕糧北運,由沿途各衛所官兵任領運官。清仿明制,於山東、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設衛、所,衛置守備,所置千總,分統運軍領運漕糧。清初以屯田分給衛軍,罷其雜徭,專司領運。旋改衛軍為屯丁,不得混入民籍,每五年編審一次,由糧道掌其事。領運員弁分乾糧船,各省糧船分幫,每幫以衛所千總一至二人領運,武舉一人隨幫效力。順治六年(公元1649年)奏定於漕運各衛中,擇其才幹優長者授予千總,責其押運,量功升轉;掛欠者治罪追償。

衛所領運官字典分解

衛所的解釋 明 以武功定天下,革 元 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數府劃為一個防區設衛,下設千戶所和百戶所。各衛所分屬於各省的都指揮使(都司),統由中央的五軍都督府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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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末年衛國工匠參與的兩次反對衛國國君的暴動。公元前478年,衛莊公役使工匠過久,貴族石圃因而利用工匠攻打莊公。莊公向包圍宮門的暴動民眾求免死,不得允許,因逾北牆逃跑,腿被摔折,結果與其二子死於仇人戎州己氏手中。公元前470年,衛出公輒役使“三匠”又超過期限,失勢卿大夫再一次利用他們舉行暴動。工匠或執兵器,或執斧斤攻打出公,出公手下大夫感到“眾怒難犯”,出公只得逃出國外,最後死於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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