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所領運官
官名。明代漕糧北運,由沿途各衛所官兵任領運官。清仿明制,於山東、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設衛、所,衛置守備,所置千總,分統運軍領運漕糧。清初以屯田分給衛軍,罷其雜徭,專司領運。旋改衛軍為屯丁,不得混入民籍,每五年編審一次,由糧道掌其事。領運員弁分乾糧船,各省糧船分幫,每幫以衛所千總一至二人領運,武舉一人隨幫效力。順治六年(公元1649年)奏定於漕運各衛中,擇其才幹優長者授予千總,責其押運,量功升轉;掛欠者治罪追償。
衛所領運官字典分解
衛所的解釋 明 以武功定天下,革 元 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數府劃為一個防區設衛,下設千戶所和百戶所。各衛所分屬於各省的都指揮使(都司),統由中央的五軍都督府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