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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長

官名。國民黨政府設定,員額一人,為司法院長官,其職權有四:一、綜理全院事務,掌理司法行政權與司法審判權;二、為統一法令及變更判例會議主席;三、對於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審判,認為有必要時,得出庭審理;四、國民政府頒布有關於司法院主管事項的命令須由院長副署。

司法院院長字典分解

司法的解釋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見“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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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官名。金代置,為司天監散官,二十五階之第十一階,秩正六品下。元沿置,為十四階之第五階,秩正五品。明洪武四年(1371)亦置,為欽天監散官,以授五官正。十五年廢,改依文散官分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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