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長
官名。國民黨政府設定,員額一人,為司法院的長官,其職權有四:一、綜理全院事務,掌理司法行政權與司法審判權;二、為統一法令及變更判例會議主席;三、對於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審判,認為有必要時,得出庭審理;四、國民政府頒布有關於司法院主管事項的命令須由院長副署。
司法院院長字典分解
司法的解釋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見“執法”
官名。國民黨政府設定,員額一人,為司法院的長官,其職權有四:一、綜理全院事務,掌理司法行政權與司法審判權;二、為統一法令及變更判例會議主席;三、對於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審判,認為有必要時,得出庭審理;四、國民政府頒布有關於司法院主管事項的命令須由院長副署。
司法的解釋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見“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