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官的學藝限制
官吏任用限制之一。漢魏以來吏員的補用,多注重學識。漢初規定,學童能背誦經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吏。武帝時又規定,凡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藝以上,可補為左右內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補郡太守卒史。若員額不足,還可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梁天監四年(公元505年)規定, 凡年未滿三十,不通一經,不得解褐;若有才華,則不限年次。唐代在任用時對於某種特殊官職往往指定須有某種學識與藝能,如司法官員,須用明閒理法者;選取縣令,注重於才堪政理者;選取秘書省、宏文館、崇文館、左右春坊、司經局的校書郎與正字,則以老行貞進藝學精通者注擬。五代時亦有此類規定。
任官的學藝限制字典分解
任官的解釋 (1).委任官職。《書·鹹有一德》:“任官惟賢材,左右惟其人。” 孔穎達 疏:“任官,謂任人以官,故云官賢才而任之……任官,是用人為官。” 宋 司馬光 《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