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官任用資格

歷史字典解釋

依照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文官任用法草案》規定,委任官須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始得任用:一、文官普通考試及格者; 二、文官高等考試初試及格者;三、文官高等考試及格者;四、曾任委任文官滿二年以上者;五、曾任各官雇員滿三年以上者。另據同日公布的《文官任用法施行法草案》規定,自《文官任用法》施行之日起,滿三年以內,除依上述規定外,凡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得任用為委任官:一、國內外中等學校、與中學相當或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前項畢業的相當資格者;三、曾任薦任文官者;四、歷辦行政事務一年以上而有成績者;五、曾任委任文官者。

詞語分解

  • 委任的解釋 ∶任命某人擔任職務委任一個官員 ∶託付詳細解釋.信任,信用。《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委任而責成功,故 李牧 乃得盡其智慧型。”《北齊書·任延敬傳》:“ 榮 署為王,甚見委任。” 唐 劉肅 《大唐
  • 資格的解釋 ∶為獲得某一特殊權利而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取得競選總統資格 ∶從事某種活動時間長短所形成的身分擺老資格詳細解釋.資,原指地位、經歷等。格,政府制訂官員除授或升遷所應依據的法令條例。 唐 封演 《封氏

歷史官職推薦:慎刑司監

監獄名。清置,專司監禁內務府管轄的旗人、太監、匠役犯人。對於所監禁的人犯,每日派三旗章京等十一人輪流看守, 女犯則移送內管領處,傳該管領下年老婦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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