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事館
駐在他國城市或某地區的領事代表機關的總稱。包括總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我國於清末已設駐外領事。北洋政府時期領事官分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隨習領事等。按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的《領事官職務條例》的規定,駐外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受所駐國本國公使的指揮、監督,以發展本國商業、撫綏僑商為主要職務。除未派公使駐紮的國家外,領事官不得與所駐國的中央政府直接交涉,有事須呈公使商辦;但得隨時與駐在國的地方政府直接商辦有關事項。領事館內設主事一至三人,辦理文牘及其他事務。未設領事的地方則派駐通商事務員。國民黨政府時期沿置駐外領事館,負責管理商務及當地華僑,領事也分為總領事、領事、隨習領事三種,總領事與領事均有副職,至於某地設定那一級領事,以其駐在地方的重要與否而定。
駐外領事館字典分解
駐外的解釋 駐在外國。 蔡東藩 許廑父 《民國通俗演義》第六七回:“電知駐外各公使,將帝制撤銷事件,轉告各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5年)第十八條:“全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