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法制院
北洋政府時期臨時執政的直轄機關。民國十三年(公元1924年)臨時執政下令廢止國務院法制局官制,公布《臨時法制院官制》,改國務院法制局為臨時法制院,成了一個由行政支配的變相的立法機關和設計機關。其任務是“籌備建議,厘定一切制度”。其職掌大致可分為擬辦、審定和保管三類,具體有下列各項:一、擬定臨時政府應發布的具有法規性的命令案;二、審定主管各部院及其它官署所擬具有法規性的命令案;三、調查條議關於憲政的一切制度、典章及臨時政府特交審議事項;四、收受有關審定一切法制的條陳;五、保存臨時執政所發布具有法規性的命令正本。以院長一人為主官,下設評議四人,參事十六人,掌辦撰擬、調查、審定等事務;編譯八人,掌辦編譯工作。評議、參事分在四處辦事:第一處,掌辦關於公文、官制、官規、公共團體事項;第二處,掌辦關於軍政、外政等事項;第三處,掌辦關於財政、實業、交通等事項,第四處,掌辦關於法政、教政及其他事項。編譯分置於本國和外國兩股。各處、股均設主任一人,由院長分別在評議和編譯中指派兼充。管理院內事務的有事務廳,設廳長一人,廳內分置文書、調查、會計、庶務、保管五科,設僉事十六人、主事二十人,分在各科辦事,科長從僉事中指派兼充。十五年(公元1926年)一月十二日臨時法制院裁撤。
臨時法制院字典分解
臨時的解釋 [temporary; casual; contingent; impromptu; provisional; tentative; temporary; 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