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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科、唐、恰審判處

歷史字典解釋:

名。北洋政府時期於烏里雅蘇台、科布多、唐努烏梁海恰克圖各地均設定審處,相當於地方審判廳。其審判管轄區域與各該地區參贊或民政員管轄的區域相同。其職掌為地方案件第一審及初級案件第二審。各地審判處設處長一人,由鎮撫使法總長呈請大總統任命,兼充第一庭庭長;下設審理員、學習審理員一至二人(分掌民事庭和刑事庭的審判)檢事員、學習檢事員各一人(執行檢察事務),此外並有書記官、承發吏、檢驗吏等。各審判處審理案件,一般一審案件由處長或審理員獨任審判,但第二審案件或重大的第一審案件得開合議庭。

詞語分解

  • 判處的解釋 法庭依照法律對觸犯刑律者的審理和裁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詳細解釋謂法庭依照法律對觸犯刑律者的審理和裁決。 毛 * 《在晉綏幹部會議上的講話》一:“經過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對於那些積極地並嚴重地反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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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監七年定為武職流外八班中的六班,代舊奮武將軍,普通六年 改為武職三十四班中的四班。 武官名。南朝梁置,為加官、散官性質的將軍,秩第六班,代舊奮武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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