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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衡署

官署名。明永樂五年(1407)置為上林苑監屬署之一。置典署一人,正七品,署丞一人,正八品,錄事一人,正九品。掌苑地內種植果樹花木之事。洪熙(1425)中併入嘉蔬署,宣德十年(1435)復置。嘉靖(1522—1566)時革錄事。參見“上林苑監”。


官署名。明置,屬上林苑監,典果實、花木。設典署、署丞、錄事各一人;其後宮中又派提督太監等員。參見“林衡署提督太監”。

林衡署字典分解

林衡的解釋 古官名。《周禮·地官·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 唐 楊炯 《少室山少姨廟碑》:“旁求祀典,載垂天漢,始詔林衡,俄成壯觀。”

署國語字典 署 shǔ 辦理公務的機關:專署。公署。官署。 布置:部署。 簽名,題字:簽署。署名。署字。 暫代:署理。兼署。 筆畫數:13; 部首:罒; 筆順編號: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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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道光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1839.7.7),英國水手在九龍尖沙嘴行兇,打死農民林維喜。欽差大臣林則徐為捍衛主權,嚴令英國代表義律交出兇犯抵罪。義律拒交兇犯,企圖以一千五百銀元賄買死者家屬了事,後又在一艘英國船上自行開庭“審判”,對五名兇犯僅處三至六個月的監禁和少量罰金。七月七日,林則徐下令停止供應英人柴米食物,限三日內撤回在澳門被英商雇用的中國買辦和工役,對英國侵略者進行了堅決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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