淞滬市區督辦署
官署名。北洋政府設定,依照民國十四年(公元1925年)五月三十日臨時執政府公布的《淞滬市自治制》和《凇滬市區督辦署官制》的規定,淞滬市區督辦由臨時執政特任,辦理市區內國家行政事務,並監督市自治事務;副職有會辦二人;督辦署置總務廳與交涉、財務、工務、港務四處,各廳、處得分科辦事。設官有廳長、處長、科長、科員、秘書、視察、技正、技士等,並得酌聘顧問、參議等員。督辦監督、指揮市區內的外交部特派、淞滬交涉員署、淞滬警察廳、淞滬水上警察廳、港務局等機構。
官署名。北洋政府設定,依照民國十四年(公元1925年)五月三十日臨時執政府公布的《淞滬市自治制》和《凇滬市區督辦署官制》的規定,淞滬市區督辦由臨時執政特任,辦理市區內國家行政事務,並監督市自治事務;副職有會辦二人;督辦署置總務廳與交涉、財務、工務、港務四處,各廳、處得分科辦事。設官有廳長、處長、科長、科員、秘書、視察、技正、技士等,並得酌聘顧問、參議等員。督辦監督、指揮市區內的外交部特派、淞滬交涉員署、淞滬警察廳、淞滬水上警察廳、港務局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