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候選人員考試
亦稱候選人員考試,是指國民黨政府規定的鄉鎮民代表會和縣參議會參議員的候選人,均須經過考試或檢核。《縣參議員選舉條例》規定:“縣公民年滿二十五歲,經縣參議員候選人試驗或檢核及格,得被選舉為縣參議員”;《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也規定:“縣公民年滿二十五歲,經鄉鎮民代表候選人試驗或檢核及格者,得被選為鄉鎮民代表會代表”。考試院根據上述兩種規定,遂分別制定《縣參議員考試條例》及《鄉鎮民代表考試條例》,以上四個例例,均於民國三十年(公元1941年)間由國民政府公布。實際上,此種考試是以檢核代替的。所謂檢核,是審查候選人的資格以代替考試。關於縣參議會議員與鄉鎮民代表會代表候選人資格的檢核有下述規定:縣公民年滿二十五歲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縣參議員候選人的檢核:一、曾任鄉鎮民代表;二、有委任職任用資者; 三、有普通考試應考資格並有社會服務經歷三年以上者;四、經自治訓練及格並有社會服務三年以上者;五、曾辦理地方自治或地方公益事務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六、曾任職業團體或其他人民團體職務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七、曾從事自由職業三年以上者。縣公民年滿二十五歲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鄉鎮民代表候選人的檢核:一、曾任保民大會代表者;二、曾任國小教職員三年以上者;三、有普通考試應考資格並有社會服務經歷一年以上者;四、經自治訓練一年以上者;六、曾從事自由職業一年以上者。
公職候選人員考試字典分解
公職的解釋 [public office] 官吏、議員和其他公務人員的職位。現多指在黨政機關和各種企事業單位中所任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