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政廳
官署名。民國初置,附設於平政院,但獨立行使其職務。其職權有三:1、於人民未陳訴之事件,得依《行政訴訟條例》之規定,向平政院提起行政訴訟;2、依《糾彈條例》糾彈行政官吏的違反憲法、行賄受賄、濫用權威、玩視民瘼事件;3、監視平政院裁決之執行。設都司肅政使一人,指揮監督全廳事務;下設肅政使十六人。民國五年裁撤。
官署名。北洋政府於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八月設定,屬平政院,但獨立行使職權。設都肅政史一人和肅政史十六人。其職權分為糾彈和行政訴訟兩個方面。屬於糾彈的是:肅政史對於國務卿、各部總長有違法行為的或官吏有違憲、違法、行賄、受賄、營私舞弊、溺職殃民等行為的,均得彈糾;屬於行政訴訟的是:對於人民的陳訴,得依法令向平政院提出行政訴訟,並監視行政院裁決的執行。肅政廳設書記處和總會議。書記處分設記錄、文牘、會計、庶務四科由書記官掌理;總會議由全體肅政史組成,以都肅政史為議長,議決重要事項。民國五年(公元1916年)六月肅政廳裁撤。
肅政廳字典分解
廳國語字典 廳 (廳) tīng 聚會或招待客人用的大房間:廳堂。客廳。 政府機關辦事部門:辦公廳。教育廳。 筆畫數:4; 部首:廠; 筆順編號: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