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警察官任用資格

歷史字典解釋

依照國民黨政府於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公布的《警察官任用條例》的規定,委任警察官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始能任用:一、經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二、在國內或認可的國外警官學校畢業者;三、曾任委任警察官經銓敘合格者;四、在認可的國內外法律或政治專科以上學校或軍事專門學校、軍官學校畢業曾任委任警察官者;五、在條例實施前曾任委任警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經證明屬實者;六、在認可的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充任警察機關雇員三年以上者;七、在認可的警士教練所、警察訓練所或警長補習所畢業現充任警長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核實者;八、現充任警察機關的雇員或警長在本條例實施前曾任雇員或警長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經證明屬實並現支最高薪者。

詞語分解

  • 委任的解釋 ∶任命某人擔任職務委任一個官員 ∶託付詳細解釋.信任,信用。《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委任而責成功,故 李牧 乃得盡其智慧型。”《北齊書·任延敬傳》:“ 榮 署為王,甚見委任。” 唐 劉肅 《大唐
  • 資格的解釋 ∶為獲得某一特殊權利而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取得競選總統資格 ∶從事某種活動時間長短所形成的身分擺老資格詳細解釋.資,原指地位、經歷等。格,政府制訂官員除授或升遷所應依據的法令條例。 唐 封演 《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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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南朝梁置,陳慶之曾任此職。參見《梁書·武帝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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