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宣布政使司
官署名。簡稱布政使司。明清設於各直省之地方政府機構。掌一省之政令及財賦之事。明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書省置。宣德三年(1428)定製,除兩京外,有浙江、江西、福建、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雲南、貴州,共十三處。均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參政,左、右參議及經歷、照磨、檢校、理問等官若干人。所屬有經歷司、照磨所、理問所、雜造局、寶泉局等機構。清初沿置。順治十八年(1661)以後分江南布政使司為江蘇、安徽二處,分湖廣布政使司為湖南,湖北二處、分陝西布政使司為陝西、甘肅二處。後於直隸設一處,並增設新疆一處,總計為十八布政使司。初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康熙六年(1667)改設一人,唯江蘇設二人。下設經歷、都事、照磨、理問及典吏、攢典等官。所屬有經歷司、照磨所及理問所等機構。
承宣布政使司字典分解
承宣的解釋 繼承發揚。《漢書·匡衡傳》:“繼體之君心存於承宣先王之德而褒大其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