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初級審判廳

歷史字典解釋

名。清末京師機構之一。光緒三十三年 (1907) 設,分五處。掌審理京師內外城不屬地審廳管轄的一審案。審判采獨任制。置刑、民科推事各五人,錄事十人等。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於京師置初級審判廳五,內城設三廳,外城設二廳。設刑科、民科推事各一人,秩從六品;錄事二人。不設長官,由法部揀推事資深者一人為監督。本廳於輕罪為初審,由推事一人審斷,取獨任制。附設檢察廳以掌檢察之事。北洋政府沿置京師初級審判廳,其組織和職掌與各省的初級審判廳同。參見“初級審判廳”。

詞語分解

  • 京師的解釋 帝王的都城自京師來。;;唐; 柳宗元《柳河東集》元濟詣京師。;;《資治通鑑;唐紀》赴舉京師。;;宋; 胡仔《苕溪漁隱叢話》自京師乘風雪。;;清; 姚鼐《登泰山記》詳細解釋.《詩·大雅·公劉》:“ 京
  • 審判廳的解釋 舊時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 清 朝末年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在京師及各省、府、縣分設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審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襲 清 制,各地仍設審判廳。

歷史官職推薦:太子內直監

官名。北齊置。殿內局長官,員二人,六品。屬太子門下坊。下設副直監四人,掌管東宮殿內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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