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所
村自治組織的執行機關。北洋政府時期設定。(1)山西省於民國十一年(公元1922年)實行“村自治”,村自治組織的執行機關為村公所,由村長、副村長和閭長組成。採取合議制。其職權為:一、辦理行政官廳委辦事項;二、執行村民會議議決事項;三、根據村民公意,陳述利弊;四、報告職務內的辦理情形和特別發生事件。村長與副村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是否給薪,照該村習慣辦理,但得照規定支給旅費。村辦公費用,照習慣向村民攤派。村以下的組織是閭、鄰,五家為鄰.設鄰長;五鄰為閭,設閭長。(2)雲南省於民國十三年(公元1924年)開始實行村自治。村自治組織的執行機關為村公所,村長為村公所的主持人,由村議會議長充任,其職權為:一、執行村議會議決各事項,執行公約、村規則;二、籌備村議會議員選舉;三、管理村自治經費和公共營造物;四、任免村的事務員;五、向監督機關(縣)陳述辦理村自治情形;六、提出議案於村議會;七、答覆監督機關的詢問;八、處理臨時發生事件;九、其他屬於村長職權範圍以內的事件。村長之下設村佐一至八人,協助村長處理事務,由村議會就村民中有被選舉權者選出,由監督機關加給委狀。
村公所字典分解
村公的解釋 村中長者。 宋 無名氏 《張協狀元》戲文第三三出:“每歲村公稱作主,曾與貧女做場虔。”
所國語字典 所 suǒ 處,地方:住所。哨所。場所。處所。 機關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研究所。派出所。 量詞,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用在動詞前,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