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兼理司法行政長官
自秦至西漢,地方實行郡縣二級制,郡直接中央;自東漢至魏晉南北朝為州縣之間的一級地方政府。隋煬帝與唐玄宗時又兩度改州為郡,此後州郡僅為互名,如宋代無郡的建置,而常以郡代稱州。郡的行政長官是太守,兼理司法。《後漢書·百官志》“郡守”條本註:“凡郡國皆掌……決訟檢奸,……秋冬遣無害吏按訊諸囚,平其罪法……”自漢至南北朝,郡的佐理司法的掾屬有辭曹史(漢置,主辭訟),賊曹掾(漢置,主刑罰),賊捕掾(漢置,主捕盜賊)、決曹掾史(漢置,主罪法事)、仁恕掾(漢置,掌治獄之事)、法曹掾史(兩漢主郵驛科程事, 魏晉以後始掌刑法)、墨曹掾(魏晉以後置,掌治獄之事)。隋煬帝改州為郡時,郡太守的司法屬吏有司法書佐、司戶書佐,前者佐理刑事審判,後者佐理民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