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都御史
官名。又稱“總憲”。明清都察院之主官。掌院事。明洪武十六年(1383)設,左、右各一人,秩正三品。十七年升秩正二品。洪熙元年(1425)南京都察院設右都御史一人。清順治元年(1644)改承政設,一人。五年(1648)定製,滿、漢各一人。初制滿員一品,漢員二品。十六年(1659)並改二品。雍正八年(1730)俱升為從一品。其右都御史為總督之兼銜,不設專員。
官名。明置,為都察院長官,正二品,掌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見《明史·職官二·都察院》。清代左都御史也為都察院長官,除負責糾察外,還參與朝廷大議。其左官有副都御史。其屬有經歷司經歷、都事廳都事、筆帖式、十五道掌印監察御史。見《清史稿·職官二·都察院》、《清通志·職官二》。
左都御史字典分解
御史的解釋 (1) [the censor] 官名。秦以前指史官,明清指主管糾察的官吏御史前書。——《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2) 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