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罰庫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屬辦事機構。掌追繳、收貯現審案內臟罰、髒變、髒贖銀兩及沒收各物,會其數以送戶部,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設司庫一人、庫使二人,均為滿員,經承一人。光緒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為法部,遂裁。
官署名。明代戶部所屬有贓罰庫,內貯沒收入關的東西。其官有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從九品。見《明史·職官一·戶部》。清代贓罰庫屬刑部,掌貯現審贓款,會數送戶部。其官有司庫及庫使。見《清史稿·職官一·刑部》。
贓罰庫字典分解
贓罰的解釋 (1).追贓罰款。 宋 王溥 《唐會要·定贓估》:“仍差御史一人,專知贓贖,不得以贓罰為名,如罪名未定,妄罰其財,亦委觀察判官勾當,差定後先,具名聞奏。”《元
庫國語字典 庫 (庫) kù 貯存東西的房屋或地方:倉庫。國庫。庫存。 姓。 筆畫數:7; 部首:廣; 筆順編號:413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