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官領事官考試
北洋政府選拔外交官與領事官所實行的考試制度。依照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的《外交官領事官考試令》的規定,外交官、領事官的考試與文官高等考試合併舉行,典試官即由高等考試典試官兼任,襄校官則由外交部遴選人員呈請大總統派充。應試資格與文官高等考試的應試資格相同(但僅限於修習政治、經濟、法律專科者);應試之前須先經甄錄試,及格者再由外交總長咨送。考試分為四試。第一試,考國文、外文(英、德、法、俄、日各國文字一種以上);第二試,考憲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外交史;第三試,在政治、經濟、法律等學科的專業科目中選考四種;第四試,考約法成案、外交事件、草擬文牘。四試平均分數及格始行錄取,錄取後由外交部分發駐外使領各館學習,兩年期滿,成績優良者作為候補,得授薦任職。民國八年(公元1919年)八月二十七日北洋政府公布《外交官領事官考試法》,二十九日又公布《外交官領事官考試法施行細則》,與以前的規定大體相同,略有修改:如第四試加試外國語;約章成案和外交事件兩科均先筆試,再行口試;口試由典試官和襄校官三人以上的出席執行,必要時典試評議員亦可參加。
外交官領事官考試字典分解
外交的解釋 [diplomacy;foreign affairs] 一個國家在國際關係方面的活動。如互派使節、進行談判、會談等忘記了外交本身就是一門巧妙的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