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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法院

官署名。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983)改譯經院置,屬鴻臚寺,掌翻譯佛經。


官署名。宋太平興國五年(公元980年)置譯經院,八年(公元983年)改為傳法院,屬鴻臚寺。所掌為翻譯經卷,潤色文字。

傳法院字典分解

傳法院的解釋 宋 代翻譯佛經的機構。 太平興國 五年於 太平興國寺 大殿西建譯經院,八年改為傳法院。參閱 宋 高承 《事物紀原·庫務職局》、《宋會要輯稿·道釋·傳法院》。

傳法的解釋 (1).佛教謂師徒以佛法相傳授。 唐 顧況 《鄱陽大雲寺一公房》詩:“色界聊傳法,空門不用情。”《五燈會元·西天祖師·彌遮迦尊者》:“六祖 彌遮迦尊者 ,中

院國語字典 院 yuàn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9; 部首:阝; 筆順編號:52445113

多學學:傳波紅葉【歷史典故】

借指傳情之物。明張景《飛丸記·憐儒脫難》: “若是傳波紅葉機緣輳,坦腹何須另覓何。”參見:○紅葉題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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