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補法

混補法怎么寫好看

混補法怎么寫好看

歷史字典解釋

宋朝太學招補新生的考試法。各地士人,經籍給公據,召到保人,不論有無學籍,皆可參加太學入學考試,考本經大義一場,合格者補外捨生,稱混補法。南宋宗淳熙四年(1177),以應試者眾,改行待補法。寧宗時一度復行。參見“待補法”。

詞語分解

  • 混補的解釋 宋 代天下士人,不限有無學籍,皆得赴試本經,一場中者入上庠,稱為“混補”。參閱 宋 趙昇 《朝野類要·舉業》。
  • 法的字典解釋 法 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

歷史官職推薦:戶部銀行

清朝國家銀行。光緒三十一年 設。經理存款放款,買賣荒金荒銀,匯兌劃撥公私款項等銀行業務。總行設北京,各大商埠設分行。置總辦一人,副總辦一人,由政府派充。理事四人,監事三人,由股東會選任。三十四年改為

關注微信公眾號:icidian,查詢回覆:混補法歷史

相關歷史

混補法_混補法介紹_歷史官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