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
國家銀行名。國民黨政府於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公布《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享有經理國庫、發行兌換券、鑄發國幣及經募國債等特權。同年十一月中央銀行正式開業,總行設於上海,全國各省市設有分支機構。資本總額為二千萬元,由政府以公債形式一次撥足。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四月,國民黨政府發行金融公債,增加資本總額為一億元。中央銀行設理事會、監事會,處理監督各項事務;並置總裁一人總理行務,副總裁二人輔之;下設業務、發行二局,分掌營業、發行事務。隨著國民黨政權統治勢力的加強,中央銀行積累了大量財富,奠定了它壟斷全國金融事業的基礎。
中央銀行字典分解
中央的解釋 (1) [centre]∶中心的地方(中,指一定範圍內適中的統置;央指和四周或上下左右距離相等的位置)禁卒居中央。——清·
銀行的解釋 [bank] 辦理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的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