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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國會

北洋政府時期中央立法機關。是根據《臨時約法》於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四月八日成立的。國會由參議院與眾議院組成,其職權分參眾兩院專行的和共行的兩類。兩院得單獨行使的職權有:一、建議。建議提出後經院議決,咨送政府;若政府不能採用,同會期內不得重行提出。二、質問。議員對政府提出質問書,由院咨送政府,限期答覆。若質問者認為答覆不得要領時,得由院咨請國務員限期出席答覆。議員對於政治上的緊急問題,得提出臨時動議,經院議決同意,可要求國務員出席答覆。三、查辦官吏納賄、違法的請求。四、政府諮詢的答覆。五、人民請願的受理。請願事件經院可決後,其應咨送政府的即由院咨送,並得要求政府答覆。六、逮捕議員的許可。七、院內法規的制定。由兩院共同行使的職權有下列各項:一、法律案的議決。二、預算、決算的議決。三、稅法、度量衡法、幣制的議決。四、公債及其他國庫負擔契約的議決。五、大總統彈劾案。六、內閣和國務員的彈劾案。七、大總統對於國務員和大使、公使的任命;宣戰、媾和、締結條約、大赦令的宣布等事項,須得到國會的同意。關於法律、財政和一切重大議案,均須經三讀會的程式方可決議;但因議長的要求,議長或議員十人以上的動議,經過院可決的,可省略三讀會的順序。凡一院否決的議案,同會期內不得再行提出。又預算、決算須先經眾議院議決。關於制憲和選舉大總統的職權,則由兩院以聯合方式共同行使。國會議決的事件,交大總統公布施行。大總統若不同意,得於收到後十日內聲明理由,咨院要求複議。若兩院各省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仍執前議,大總統即須公布。第一屆國會的組織:參議院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參議員二百匕十四人;院內組織有全院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理事一人或數人;常任委員會分法制股、財政股、內務股、外交股、軍事股、交通股、教育股、實業股、預算股、決選股、請願股、懲戒股、院內審計股各審查委員會,設委員長、理事各一人;特別委員會,設委員長、理事各一人;秘書廳,設秘書長一人;參議院警衛長一人。眾議院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眾議員五百九十六人;院內組織有全院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理事一人或數人;常任委員會分法典、預選、決算、外交、內務、財政、軍事、教育、實業、交通、請願、懲戒、院內各委員會,設委員長各一人,理事各一人或數人;特別委員會,設委員長、理事各一人;秘書廳,設秘書長一人;眾議院警衛長一人。國會會期為四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每屆法定開會日期,或臨時開會的前十日,各自集合於本院。開會式和閉會式兩院聯合舉行,除兩院聯合會之外均分開議事。按照規定,眾議院的議員任期只有三年,參議院的議員任期只有六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到期即須改選,但這屆國會一直沿續了十二年之久,其間被解散中斷兩次,實際存在的時間約四年,一共開過三期常會,一次非常會議。自成立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召開第一期常會。次年一月十日被袁世凱非法解散。袁死後,黎元洪繼任大總統,申明恢復《臨時約法》,繼續召開國會,民國五年(公元1916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十二日在北京召開第二期常會,六月十二日被黎元洪非法解散。同年八月十八日,孫中山宴請南下國會議員,決定在廣州開國會非常會議,並發表宣言。非常會議存在於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八月二十五日至民國十一年(公元1922年)六月十六日,因陳炯明叛變而事實上結束。同年六月十三日黎元洪撤銷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六月十二日的“解散國會令”。八月一日復會,繼續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的第二期常會。九月十八日第二期常會閉幕。第三期常會幹民國十一年(公元1922年)十月十一日開幕,至民國十三年(公元1924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段祺瑞就任臨時執政時解散。

第一屆國會字典分解

第一的解釋 (1) [the first (1st);firstly;primarily;at the head;in the first place]∶排在最前的 排名第

順便了解:第一山【歷史地名】

即今江蘇盱眙縣城東天台山。為縣治主山。舊名慈氏山。《輿地紀勝》 卷44盱眙縣: 第一山“在郡之東,普濟院後山也。米元章詩有云: 莫論衡霍沖星斗,且看東南第一山”。《明一統志》 卷7鳳陽府: 第一山 “其下有石刻宋米芾書 ‘第一山’ 三大字”。山以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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