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懲戒委員會

歷史字典解釋

懲戒機關名。北洋政府設定。依照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十月十五日公布的《法官懲戒法》規定,凡司法官違背或廢弛職務,有失官職上的威嚴或信用,均得依法懲戒。懲戒由司法官懲戒委員會議決執行。司法官懲戒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由大總統於大理院長或平政院長中選任;委員九人,由大總統於平政院評事、大理院推事、總檢察廳檢察長和檢察官中選任,任期各三年,每年改選三分之一。委員會置事務處,設事務員四至六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事務長。

詞語分解

  • 司法的解釋 見;執法;詳細解釋.官名。兩 漢 有決曹、賊曹掾,主刑法。歷代皆有。 唐 制在府曰法曹參軍,在州曰司法參軍。 宋 沿 唐 制,諸州置司法參軍。 元 廢。參閱《文獻通考·職官十七》。.星官名。 清
  • 委員會的解釋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權力的政府機構貿易委員會 被指示去完成某項職責或執行某項信託責任的一級組織機構詳細解釋.政府部門或機關的稱號。如:國務委員會。.政黨、團體、機關、學校中的集體領導組織。如:中國

歷史官職推薦:憲部郎

官名。即隋朝尚書省刑部頭司長官,煬帝大業三年改刑部司侍郎置,以區別於刑部次官侍郎之名。 官名。隋初刑部司的主官為刑部侍郎,煬帝改諸司侍郎為郎,又改刑部郎為憲部郎。唐武德初沿置,三年公元年改為刑部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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