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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三千戶所

明永樂四年 (1406) 置,屬奴兒乾都司治所在今黑龍江省通河縣附近。後廢。


明永樂四年(1406年)置,治今黑龍江省通河縣。後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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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合的,又稱哈的大師,阿拉伯語Gadi的音譯。伊斯蘭教法官稱號。職責為依據宗教法律斷決教徒的案件。伊斯蘭國家從中央到各地方都設有此職,以精通法律和教理的學者充任。元代入居中國各地的中亞、波斯、阿拉伯各國伊斯蘭教徒極多,元廷許色目人各依本俗處理本族事務,伊斯蘭教徒聚居地都設有哈的,朝廷設定回回哈的司作為管理伊斯蘭教徒的機構。至大四年(1311),仁宗下令罷回回哈的司,命哈的大師只管掌教念經,回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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