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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不及嗣

《尚書•大禹漠》:“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罰弗及嗣,賞廷於世。”

罰不及嗣字典分解

成語罰不及嗣的解釋 罰:懲罰;及:連累;嗣:後世,子孫。懲罰有罪的人,不株連他的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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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吏部之處分制度。扣發官員俸餉,以年月為差,分為七等: 即罰俸一月、二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二年等。因公罪罰俸,準以其記錄,加級相抵銷; 私罪罰俸,皆為實罰,不準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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