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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弼教

《書.大禹謨》:“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後以“明刑弼教”謂以刑律曉諭民眾知法守法,與教化相輔相成治國。唐 張說《起義堂頌》:“明刑弼教,道尊老氏。”


主謂 明,明白、嚴明;弼,輔助;教,教化、教育。嚴明刑罰,並藉助教育手段的幫助。語本《尚書·大禹謨》:“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唐·張說《起義堂頌》:“天鋪皋繇,~;道尊老氏,同玄體妙。”△褒義。多用於政治生活方面。

明刑弼教字典分解

成語明刑弼教的解釋 弼:輔助。用刑法曉喻人民,使人們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達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

明刑的解釋 (1).明確的法令。《詩·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 毛 傳:“刑,法也。”《後漢書·阜陵質王延傳》:“經有正義,律有明刑。”(2).指把犯人所犯罪

弼教的解釋 輔助教化。多指以刑輔教。語出《書·大禹謨》:“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 孔 傳:“弼、輔,期、當也。嘆其能以刑輔教,當於治體。” 唐 一行 《

看一看:明定縣【歷史地名】

唐武德五年 (622) 置,屬明州。治所在今越南義靜省西北甘祿一帶。貞觀十三年 (639) 廢入越裳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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