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形容為達到某種目的而蠻不講理地加人罪名。公元前651年,晉獻公死。受晉獻公之託,大臣荀息擁立驪姬之子奚齊為君。這時,以里克、丕鄭為首的忠於太子申生、公子重耳、公子夷吾的一班大臣派人刺殺奚齊於停喪處所。而後,荀息又擁立奚齊的弟弟卓子為君。不久,又被裡克派人殺之於朝,荀息也被迫自殺。在秦、齊諸大國的支持下,夷吾歸國為君,是為晉惠公。他即位後,為了鞏固自己地位,就於公元前650年下令里克自殺。他說,沒有你,我就當不了國君。然而,幾個月來,你先後殺死了兩個國君和一個大臣,現在我當你的國君,不是很困難的嗎?里克這時已看透了晉惠公的真實面目。回答說,如果我不殺死那兩個國君,哪裡輪到你坐這個位子。你現在想處死我,給我強加一些罪名,那是很容易的。隨即自殺了。
【出典】:
《左傳·僖公十年》:“夏四月,周公忌父、王子黨會齊隰朋立晉侯。晉侯殺里克以說將殺里克,公使謂之曰:‘微子,則不及此。雖然,子殺二君與一大夫,為子君者,不亦難乎?’對曰:‘不有廢也,君何以興?欲加之罪,其無辭乎?臣聞命矣。’伏劍而死。”
【例句】:
宋·劉克莊《與鄭丞相書》:“凡人之身,豈能無過;苟欲加罪,何患無辭!” 清·歸莊《感事寄二受翁二首》之二:“欲加之罪豈無辭,惟德成鄰乃見疑。”
其他 《左傳·僖公十年》載:晉獻公死後,晉大夫里克先後殺公子奚齊和公子卓,以及大夫荀息。新君晉惠公即位後殺里克。將殺里克時,惠公派使臣對他說:“微子則不及此。雖然,子弒二君,與一大夫,為子君者不亦難乎?”對曰:“不有廢也,君何以興? 欲加之罪,其無辭乎? 臣聞命矣。”伏劍而死。後用“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指隨心所欲地誣陷別人。姚雪垠《李自成》2卷27章:“‘可是,老徐,李自成沒有什麼罪名,咱們收拾了他,對別人怎么說呀?’‘~!’”△貶義。用於指羅織罪名,誣陷無辜者。→故入人罪 羅鉗吉網 莫須有 ↔罪有應得 不打自招。也作“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也省作“欲加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