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試行《企業破產法》
1986年12月31日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企業破產法(試行)》。
多年來,國營企業約有1/4左右虧損。1982年有444家建廠後虧損總額超過盈利總額,其中49家歷年盈虧相抵後淨虧大於固定資產淨值。過去,這些實際上早已破產的企業一直由國家給予財政補貼,讓它們長期無償地占有其他盈利企業的勞動果實。幹部和職工對虧損也不負擔任何責任。《企業破產法》適用於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依照該法規定宣告破產。
該法的實施,標誌著我國破產制度的建立,對深化改革,搞活經濟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