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通過
1979年12月18日1979年12月18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大會通過。全文共30條。公約指出,對婦女的歧視違反權利平等和尊重人格尊嚴的原則,阻礙婦女與男子在平等的條件上參加本國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妨礙社會和家庭的繁榮發展,並使婦女更難充分發展為國家和人類服務的潛力。公約譴責對婦女的一切形式歧視,要求各締約國採取措施,在參政、教育、就業、社會保障、法律、婚姻等方面實現男女平等。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0年9月29日通過決定,加入此公約。同時聲明不接受公約第29條第1款的約束。該款規定締約國之間遇有爭端,經仲裁不能達成協定,任何一方得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