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荷蘭圓桌會議協定簽訂。
1949年11月2日1949年11月2日 (農曆九月十二),印尼-荷蘭圓桌會議協定簽訂。
1945年8月17日,印度尼西亞宣布獨立,成立共和國。荷蘭不予承認,並於1947年7月和1948年12月兩次向印尼發動軍事進攻。
經聯合國的提議和調解,1949年8月23日至11月2日在海牙舉行了有荷蘭、印尼雙方代表及印尼各邦代表、聯合國調解委員會美國代表參加的圓桌會議。11月2日簽訂的印尼--荷蘭圓桌會議協定規定;由印尼和15個聯邦組成印度尼西亞聯邦共和國,並在此基礎上與荷蘭王國組成荷蘭印度尼西亞聯邦;由荷蘭女王為聯邦國王,一切外交和財政貿易全由荷蘭控制;印尼政府無權與其它國締結貿易協定與條約;償還對荷蘭及其它國家的43億盾債務;荷蘭軍事代表團和荷蘭殖民地官員仍留駐印度尼西亞。據此協定荷蘭把除兩伊里安以外的荷印全部領土主權移交給印尼聯邦共和國。1950年8月15日,正式成立了印度尼西亞共和國。1954年8月荷蘭--印度尼西亞聯邦被取消,1956年4月該協定亦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