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世界貿易組織前身)正式成立。
1947年10月30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總協定”)是在美國倡議下,於1947年10月30日由23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的一項有關關稅和貿易政策的多邊國際協定。它是包括一整套有關國際貿易的基本原則、各種規定、規章、允許實施的措施和禁令的法律檔案。總協定於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總協定”是一項“臨時適用”的關於關稅和貿易政策的多邊國際協定,它不是一個正式的國際組織。但建立一個永久的世界性貿易組織的構想最早可追溯到二次大戰結束前。1943年,美國為確立其在全球經貿關係中的主導地位,倡議成立一個旨在削減關稅,促進貿易自由化的國際性貿易組織。1944年7月,在美國布雷頓森林召開的國際貨幣與金融會議上,與會各國建議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使它們共同成為支撐世界經濟“貨幣-金融-貿易”的三大支柱。二戰結束後,美國向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提議召開世界貿易和就業會議,建立國際貿易組織。1946年2月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通過了這一建議,並成立了籌委會。同年10月,籌委會在倫敦召開第一次會議,討論了美國提出的“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並決定成立起草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修改。1947年4月,在日內瓦舉行的第二次籌委會通過了憲章草案。同年11月在哈瓦那召開的聯合國貿易和就業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即《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但因美國等一些國家未予批准,國際貿易組織未能成立。
但在1947年4月至10月舉行的貿易談判中,世界20多個國家就關稅減讓達成了一系列協定。為儘快實施減稅協定和《哈瓦那憲章》中有關貿易政策,促進貿易自由化,起草委員會把關稅減讓談判協定與《哈瓦那憲章》中有關貿易政策的內容合在一起,形成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前三部分的基本條款,即有關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禁止規定數量限制或實施配額制等指導原則,作為“臨時適用議定書”於194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在關貿總協定臨時實施的過程中,特別是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後,由於烏拉圭回合談判涉及的領域頗為廣泛,幾乎與《哈瓦那憲章》關於國際貿易組織的構想一致,因此,無論是各締約方政府,還是學術界都非常關心成立國際貿易組織問題,普遍認為有必要在關貿總協定基礎上建立一個正式的國際經貿組織。 1990年初,歐共體輪職主席國義大利提出建立多邊貿易組織的倡議。7月9日,歐共體把這一倡議以12個成員國的名義向烏拉圭回合談判體制職能談判小組正式提出。4月,加拿大非正式地提出了建立一個體制機構的構想。5月17日和10月18日,瑞士與美國也分別向關貿總協定體制職能談判小組正式提出提案。 1990年12月,在烏拉圭回合布魯塞爾部長會議上,貿易談判委員會提議起草一個組織性協定。經兩年多的修改和各談判方的磋商後,1993年11月,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前,各方原則上形成了“建立多邊貿易組織協定”。在美國代表的提議下,將“多邊貿易組織”易名為“世界貿易組織”。1993年12月15日,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召開的關貿總協定部長會議上,正式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取代關貿總協定。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規定,1995年1月1日世貿組織成立。1995年,世貿組織與關貿總協定共存一年。1996年1月1日,世貿組織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
中國是建立“總協定”的23個創始國之一。1950年3月台灣退出“總協定”,1965年又以觀察員身份加入。1971年聯大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席位,台灣被逐出“總協定”。從1980年以來,我國與“總協定”建立了一定聯繫。現我國正積極申請恢復加入“世界貿易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