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與法國簽訂《中法北京條約》。
1860年10月25日1860年10月25日,清朝欽差大臣奕忻與法國全權代表葛羅在京簽訂《中法北京條約》。此約原稱《中法續增條約》,是關於結束第二次鴉片戰爭的不平等條約。共十款。主要內容為:承認《中法天津條約》完全有效;賠款增加為800萬兩;歸還從前沒收的法國天主教產。簽約過程中,擔任翻譯的法國傳教士艾美還在條約的中文本里擅自增加了“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的字句。這在法文本中是沒有的,按理是無效的。但侵略者堅持,後來發生的多起教案均與此段私增條文有關。這種卑鄙手段,在國際外交史上亦屬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