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聯合國總部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98年10月5日1998年10月5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在聯合國總部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該公約經1966年12月16日表決通過,197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至1997年底,共有140個國家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
該公約第十四條(丁)明確規定了有關刑事法律援助的內容。原文表述為:“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夠能力
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簽署並加入該公約表明,中國已向世界承諾,在我國建立並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承擔相關的司法救濟義務,並接受國際組織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