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與德意志新教諸侯簽訂奧格斯堡和約
1555年9月25日但是,神聖羅馬帝國的統治完全是中世紀式的,皇帝沒有實權,實際權利掌握在300多個大小領主手中,(對此法國著名啟蒙思想哲學家伏爾泰曾有如下評價:“神聖羅馬帝國既非神聖,也非羅馬,更非帝國。”)所以它的統治是很分裂的。各地領主完全自治,擁有自己的軍隊,朝廷,甚至有收稅的權力。一位商人走200公里,竟然需要交13次稅!這種制度嚴重足礙了帝國的工商業發展。而且,教皇在此也有很大權力,著名的“什一稅”就是教皇的發明。由於神聖羅馬帝國藉助教會來宣揚自己的神聖性,它對教會也負有義務,因此多少受到教會制約。雖然其中也有個別皇帝憑藉自身能力遇魅力和迫使教會就範,但也是表面與暫時的。總而言之,這個帝國的國力是很差的。
另外在“30年戰爭”後,帝國被其他國家分成300多小國,淪為二流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