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越臨時協定簽訂
1946年9月14日1946年9月14日,法國皮杜爾政府同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總 理范文同在法國楓丹白露簽訂《法越臨時協定》,亦稱《九-一 四協定》。
《九-一四協定》主要內容有:肯定1946年3月6日簽訂的《 法越初步協定》;雙方停止一切敵對行為和暴力行動,不得逮捕 任何忠於本國的法、越人民;越南承認法國在越南的經濟、文化 利益,法國尊重越南南部人民的民主自由權利。但關於越南南部 主權和越南民主共和國外交自主問題仍未解決,規定在1947年1 月前繼續談判。1946年12月,法國撕毀《法越臨時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