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簽訂《緬甸條款》
1886年7月24日1886年7月24日,中英簽訂《緬甸條款》,清政府被迫承認英國占領緬甸。
中法戰爭後,英國為了與法國在中國西南的勢力相抗衡,於1885年11月藉口緬王罰款英木商公司案,出兵俘虜緬王錫保,次年元旦照會清政府,宣布上緬甸併入屬印度。剛簽訂《中法新約》不久的清政府自然不敢加以反對。7月24日總理衙門大臣奕劻與英國前署駐華公使歐格納在北京簽訂中英會議緬甸條款。共五款。主要內容:一、英國允許緬甸每屆十年循例向清王朝進呈方物一次;二、清政府承認英國在緬甸取得的主權;三、中英兩國應派員勘定中緬邊界以及另立邊界通商事務專章;四、英同意暫緩派員由印入藏,但原則上規定了藏印邊界通商。然而事實上英國並沒有放棄對西藏的侵略,1888年3月就發動了武裝侵藏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