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簽署《塘沽協定》
1933年5月30日1933年5月30日 (農曆五月初七),中簽署《塘沽協定》。
塘沽華北停戰會議
中方代表自右至左為:徐燕謀、錢宗澤、熊斌和李擇一1933年5月30日,中、日雙方在塘沽會晤,中方首席代表為參謀本部廳長熊斌,日方首席代表為關東軍副參謀長岡村寧次,下午4時雙方交換全權證書,31日上午9時半,停戰談判正式舉行。
岡村寧次首先提出停戰協定草案,並說明這是關東軍的最後案,一字不容更改,要求中國代表在上午11時前作允諾與否的答覆,對中方代表熊斌提出的《中國軍代表停戰協定意見書》,棄而不顧。岡村強硬表示,中方對日方所提停戰協定草案,只能回答“諾”與“否”,一切聲明必須等待停戰協定簽字以後再行商議。雙方相持到10時50分,離最後時限只有10分鐘,熊斌被迫在一字不容修改的日方提案上籤了字。
《塘沽停戰協定》如下:一、中國軍即撤退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縣、香河、寶坻、林亭口、寧河、蘆台所連之線以西、以南之地區。爾後不越該線而前進,又不行一切挑戰擾亂之行為。
二、日本軍為確認第一項之實行情形,隨時用飛機及其他方法,以行視察,中國方面對之應加保護及予以各種便利。
三、日本軍如確認第一項所示規定,中國軍業已遵守時,即不再越該線追擊,且自動歸還於長城之線。
四、長城線以南,及第一項所示之線以北、以東地域內之治安維持,以中國警察機關任之。右述警察機關不可用刺激日本感情之武力團體。
五、本協定蓋印之後,發生效力,以此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