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簽訂《淞滬停戰協定》
1931年5月5日1931年5月5日 (農曆三月十八),中日簽訂《淞滬停戰協定》。
國民政府與日軍簽署《淞滬停戰協定》
1931年5月5日,中日雙方代表在上海英國領事館簽訂了《淞滬停戰協定》。
《淞滬停戰協定》的主要內容是:第一條:中國及日本當局,既經下令停戰,茲雙方協定,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圍停止一切及各種敵對行為。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第二條:中國軍隊在本協定所涉及區域內之常態恢復:未經決定辦法以前,留駐其現在地位。第三條:日本軍隊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築路,一如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變之前。但鑒於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人數,有若干部隊,可暫時駐紮於上述區域之毗連地方。第四條:為證明雙方之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表為委員。該委員會並協助布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中國警察間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時,中國警察立即接管。
除協定正文外,會議記錄中還有對中國最致命的所謂三項諒解:一是中國政府同意取締全國的抗日運動;二是第十九路軍換防,調離上海;三是中國同意在浦東和蘇州河南部,以及龍華對岸之若干地區不駐紮中國軍隊。根據協定的內容,中國實際上承認日本軍隊可以長期留駐吳淞、閘北、江灣引翔港等地,而中國軍隊卻不能在上海周圍駐紮設防。